关于港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独资企业注意设备折旧免税问题
关于港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独资企业注意设备折旧免税问题
為配合內地產業升級及拓展內銷市場的需要,近年越來越多港商由來料加工轉為獨資企業,但當中衍生不少稅務問題,並可能因此要面臨很大財務負擔,故此引起了業界廣泛關注和討論。按照本港現行稅務條例第39E條規定,過往港方投資內地機器設備所享有的折舊免稅優惠已被取消,更有甚者,會被香港稅局追討過去幾年的欠稅,以至處以罰款。鑑於這類爭拗訴訟將陸續出現,業界必須密切注視事態發展。
就此熱門話題,中華廠商聯合會早前舉辦「加工貿易轉型的香港機器設備稅務問題」研討會,向中小企解釋有關稅例的最新情況。中瑞岳華(香港)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董事潘慧明指出,機器(plant & machinery)的成本屬資本性支出,在本港特訂的稅務條例下,企業可獲給予扣除或折舊免稅額的優惠。但企業是否符合申請折舊免稅額的資格,則受香港稅務條例第39E條所限制。
該例早於1986年訂立,並於1992年修訂至現今版本,旨在限制納稅人透過各種方式,以機械或工業裝置租賃安排來避稅。由於有關安排往往牽涉香港公司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裝置,長時間被境外公司使用,故此第39E條規定在這情況下,該香港公司不能再就有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,獲得折舊免稅額。
潘慧明解釋,稅局的決定主要考慮到有關機械是長時間放在內地廠房,不為香港公司所使用,涉及租賃成分,正好應合第39E條及第2條有關租賃(Lease)的限制,所以有關企業人不可再獲給予折舊免稅額優惠。
企業可能會收到稅局來函,查問機械的使用情況,甚至會收到2002年度的追討稅單(追溯期長達6年,若涉及詐騙成分,追溯期更長達10年)。倘若欠稅金額大,稅局或會實施「實地審查及調查個案」(Field Audit and Tax Investigation),要求查看中港兩地的帳簿、買賣、匯款等資料。
現時的爭拗焦點落於如何界定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,以至生產設備誰屬的問題。稅局認為在來料加工的模式下,香港公司的角色既是貿易商,又是工廠,因為內地工廠不是獨資企業,也沒有內銷權,其經營使費主要由香港支援。至於進料加工,稅局認為香港公司的角色如同貿易商,內地工廠本質上是獨資企業,成品也可用作內銷。
按現行稅務條例及執行指引第15號規定,香港公司從來料加工製造活動所得的利潤,可按50:50的比率評稅,稅局特許就租賃的機械或工業裝置,給予50%的折舊免稅額,但有關規定不適用於進料加工。該條例又規定,如果香港公司在內地注入的機器是作為公司在「外商投資企業」(進料加工的內地廠)的股本份額,就不得享有折舊免稅額,因該機器已被外商投資企業所擁有。
潘慧明又指出,對於來料加工廠轉獨資後以進料加工運作,稅局能否引用39E不再給予折舊免稅額,評稅主任通常會向納稅人發出信件作詳盡提問,如果機械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,稅局可能會引用39E駁回折舊免稅額的申請,並有可能就懷疑個案進行實地審核及調查、追收過去6年欠稅,或對納稅人處以罰款。
對於業界的憂慮,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早前表示,政府理解業界希望在上述情況下仍可獲得香港的折舊免稅額,但政府認為牽涉的問題復雜,包括這些在內地使用的機械,是否生產在香港應課稅的利潤?是否只用作製造售給有關港商的貨品?有否曾被轉售?以及是否已被其他人申索了折舊免稅額等,要放寬有關限制,存在實質困難。
由於政府的態度相當堅持,可以預見越來越多企業會收到稅局的查問或追討信。潘慧明認為,若稅局先行出信查問,意味著先禮後兵,只要企業合作處理得宜,應不會受罰;但假如稅局直接要求實地審核,事情或較嚴重,但企業仍可與稅局討價還價,或能議出較低罰款,減低公司財務壓力。
关键词:设备折旧免税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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